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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



来源:校企合作处    时间:2008-4-3 8:54:19 阅读:

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,维护设备的完整、完全和有效使用,避免损坏和丢失,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,各单位有责任保证本单位的设备齐备完好,指导并督促实验室建立科学、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,落实各项防范措施,切实防止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。

二、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均属设备事故,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。

三、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,必须及时报所属实验中心与校企合作处,并于一周内上报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单。设备被盗,要同时报告保卫处,对于丢失大型设备等重大事故,应保护好现场。

四、对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校企合作处的责任单位,除按规定处理外,将对实验室设备管理员及实验中心主任通报批评。

五、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,应予以赔偿。

1.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;

2.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、拆卸设备;

3.实验室人员失职、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;

4.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,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;

5.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。

六、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,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,经主管部门批准,可不予赔偿。

1.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;

2.使用年久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;

3.经过批准,试用、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,虽经采取措施,仍未能防止的损失。

七、赔偿比例

1.未经实验室主任允许拆改仪器设备、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,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%100%

2.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、工作不认真,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,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30%80%

3.因公借用或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场所发生丢失者,赔偿实物当时折旧价值的50%90%

4.照相机、摄像机、录音机、电视机、放像机、收音机、计算机、笔记本电脑、U盘、吸尘器等生活物品非因公携出发生丢失者,按实物原价值赔偿。

5.因仪器设备负责人管理不严,造成丢失,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50%100%

6.学生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,不按程序操作,或未经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,按情节轻重,损坏程度赔偿损坏值的20%100%

八、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,校企合作处实习实训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。带有责任人及单位应尽快落实赔偿,及时上交财务处。对无帮拖延不缴者,学校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,强制执行.偿还款全部自筹解决。

九、赔偿款用于补充设备维修费,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和账务手续。

十、行政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,参照此办法处理。

十一、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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