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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,必须贯彻勤俭节约、合理购置、科学管理和使用的原则,为教学和科研服务。
二、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
1.单价在200元(含200元)以上,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产。
2.单价在200元以下,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,大批同类财产。
3.凡调入、捐赠、自制、科研成果、自筹资金购买的单价在200元以上,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。
只要符合以上标准之一者,都属于固定资产。
三、仪器设备的购置
年初各系将全年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上报主管部门,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统一购置。伍万元以上计划必须招标采购;伍仟元以上,伍万元以下的计划必须采取集中采购;伍仟元以下的,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自行购置。购置计划一学期只能在学期初申报一次,中途不得补报。
四、仪器设备的验收
1.仪器设备到货后,应及时组织验收,由学院验收专班、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教师一起验收,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,按合同办理调换、索赔等手续。
2.验收合格仪器设备,须办理入库手续,定点存放,专人管理,建立帐、卡,保证帐、物、卡相符。
五、仪器设备的管理
1.我院仪器设备管理的原则是“统一领导,分级管理,合理分配,提高效益”。
2.各系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,及时记帐。
3.院内仪器设备调动,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,并办理调动手续。一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本部门擅自调动的,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,由调动人承担责任。
4.对使用年限已超出耐用期,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的,经鉴定认为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,或修理费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者可申请报废,对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,由各系主管人员填写《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审批单》,系主任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核,院长批准签字,方可做报损报废处理。
5.丢失的仪器设备,各系要填写《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》,系主管领导签字,报主管部门审核,如果能查明原因,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的,应由责任人按《学院丢失损坏仪器设备赔偿制度》处理。
6.原则上各院系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不准私自借出,如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借出者,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,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。
7.仪器设备的使用,由使用者认真填写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册,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。
8.各院系实验中心要对仪器设备随时随地进行维修、维护,并做好记录,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。
9.确保仪器设备安全,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破坏、防事故工作。
10.凡是仪器设备随机说明书、图纸、线路图及有关资料必须存档。
11.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改做它用。
12.对仪器设备每年清查一次,要做到帐、物、卡相符,并写出使用评价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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