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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企合作初探



来源: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服务网    时间:2008-4-2 11:00:24 阅读:

        摘要:在以往校企初步合作实践的基础上,探索新形势下校企合作的内涵、意义及模式,剖析校企合作的动力与阻力,并对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提出构想与建议。

        关键词:校企合作;模式;高技能人才培养

        近几年来,国家相继颁发的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》(国发[2005]35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》(中办发[2006]15号)文件指出: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模式,探索校企合作的持续发展机制,建立学校与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组织联系制度,实现互惠互利、合作共赢。该文件精神给职业教育界和企业界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,作为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高级技工学校,探索和实践校企合作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。

    一、校企合作的内涵及意义

    (一)校企合作的内涵

    校企合作的概念最早产生于欧洲,到上世纪中叶,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了高效率地培养技术技能人才,各国纷纷进行教育制度改革,并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,明晰学校与生产部门合作中,各自必须例行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,从而使校、企双方共同承担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法律责任。众所周知的德国“双元制”,便是最具代表性的校企合作模式,是德国工业经济腾飞的“秘密武器”。

    我国近半个世纪以来曾经出现过“厂办校”、“产、学、研”及“产教合作”等教育培训模式,但作为厂、校主体间平等、规范、稳定、持久的教育培训合作模式尚属罕见。

    目前,国内对“校企合作”的基本界定是:基于企业用人需求,校企双方在“资源共享,优势互补,责任同担,利益共享”的原则下共同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高技能人才。

    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能够得以推进和实施,在于学校和企业有一个共同的理想和目标:培养高质量和大规模的高技能人才,以补充日益紧缺的高技能人才队伍。

    (二)校企合作的意义

    迄今为止,我国高技能人才培养大体有三种途径:岗位成才、师徒传承和学校培养,这三种途径均具有其弊端。

    调研资料表明:企业现在实行的师带徒形式,往往因人而异,有些企业的专家具有专业技术水平,但没有授课能力和很好的授课方式方法。

    岗位成才的高技能人才成长周期较长,当他们成为技师或高级技师时,年龄已经偏大,能够继续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年限也就不多了。

    近年来,各地开始探索学校培养技师的模式:试验学校往往关注的是系统理论知识的传授,而对高技能人才的技能提升和能力培养方面往往被弱化,难以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,企业及社会各界对此种培养模式有种种存疑和担忧。

    由此可见,在上述三种途径的基础上,我们应该总结经验教训,吸收外国经验,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校企合作新模式,以达到大规模、高质量、、高效率地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目标。

    二、对校企合作模式的初步探索

    近两年,我校倡导校企合作“伙伴关系”,这种关系不是“一对一”,而是“多对多”,也就是说,学校可以与多家企业建立多个不同专业、多种不同形式的合作伙伴,企业也可以与多家学校建立多种层次、不同需求的合作伙伴,而且不仅局限在某一家企业与学校之间合作,而是根据学校与企业的各自优势和特点进行多渠道、多形式的校企伙伴关系模式。例如:

    1、“学生到企业实习”模式:学校作为主体,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传授与技能实训,企业接收学生进行短期的实习。因实习时间不同,分为三类:

    (1)走岗实习:在教学初期阶段,安排学生到企业参观学习或短期认识岗位实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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